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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中院对张应东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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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7 18:58:42 打印 字号: | |

7月7日,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应东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告人孙敏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张丽和、钱胜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公开宣判。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张应东等11名被告人以万通保安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张应东、和志坚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鹿灿东、秦丽银、赵石佑、和飞鸿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钱刚、王雪峰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经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经营柴油、无证采砂等多起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多名受害人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被告人孙敏串通投标,被告人张丽和、钱胜帮助毁灭证据。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应东等11名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串通投标,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私藏弹药,情节严重;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被告人孙敏串通投标,被告人张丽和、钱胜帮助毁灭证据,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私藏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对被告人张应东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和志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五十万元,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丽和、钱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孙敏免于刑事处罚;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没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迪庆日报传媒
责任编辑:马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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