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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迪庆中院依法审理多起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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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帆  发布时间:2021-04-12 11:31: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迪庆中院连续对迪庆州辖区内多起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其中一起案件发生在工友之间,因酒后争执,动辄出手,至肝胆相照的工友从二楼跌落摔伤,抢救无效死亡,两个家庭的希望就此破灭,等待他们赡养的父母不知该何去何从;另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仅因家庭琐事,岳父持械相向,导致朝夕相处的女婿当场离世,原本幸福的家庭就此家破人亡,留下孤儿寡母,终日以泪洗面,所有的冤屈无处诉说。

合议庭为逝去的生命感到痛惜的同时也为不能理性处理矛盾纠纷的被告人感到惋惜,一个是正值青春的壮年,正在用双手创造价值,一个是应当承欢膝下,安享晚年的老人,就为逞一时之强,泄一时之愤,罔顾他人生命,等待他们的不仅是接受法律的审判,还要接受自己内心的审判。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是性质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乃法之不容。迪庆中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绝不姑息。对其中一起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家属谅解的量刑情节,当庭宣判,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近年来,迪庆中院始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尤其重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在办案过程中,对其中一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庭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家属互谅互让,握手言和,积极实现“案结事了”,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增进了社会和谐,切实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寄语:

亲情,友情,是这个世界最伟大的感情之一,因为亲情,友情,人们甚至可以直面生死。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法律,是严肃的社会规则,不管何人,只要触犯刑律,必须要受到惩罚。

法庭是冰冷的,但人心是有温度的。对涉案被告人,无论是对你们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死者家属、你们的亲人,还是坐在审判席上的司法者,却希望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改造,好好表现,遵纪守法,以弥补对社会、家庭造成的伤害。

斯人已逝,生者如斯,对亡者最好的祭奠就是生者好好的生活,希望死者家属能放下思想包袱,把眼光望向前方,过好自己的生活,让逝者也能得到宽慰。

法不容情,任何人不管以何种手段何种理由,都不能私自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当以案为鉴,遇事冷静处理,防止悲剧再次上演。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杨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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