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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迪庆中院:木材雕刻引纠纷 强制执行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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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洛绒央宗  发布时间:2022-09-15 10:05:48 打印 字号: | |

“谢谢执行局的法官,多亏了你们的帮忙,现在木材全部还回来了,我终于可以住上新房了。”9月5日下午,申请执行人扎某将一面写有“为民解忧,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迪庆中院执行局,以此来表达对执行法官和法院执行工作的感谢。

2021年6月,扎某因装修新房将部分木材交由代某进行雕刻加工,合同到期后代某未将雕刻木材返还,导致房屋无法继续装修,后因扎某多次联系代某无果,扎某诉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要求代某于2022年3月前安装扎某交与其雕刻完毕的木材,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调解生效后,代某拒不履行,扎某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缓解香市法院办案压力,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迪庆中院将此案提级执行。

 

善意执行,承诺履行后失联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并同时进行线上和线下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代某承诺于5月20日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承办人员基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宽限一个月让其履行,但到期代某并未实际履行并且一度失联。因为涉及到申请人新房居住的民生问题,承办人员高度重视,带队前往被执行人暂住地进行调查,但屡次上门均无人在家,同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实地调查也未发现代某的行踪。

释法明理,露面和解破僵局

  通过执行人员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于与代某取得联系,代某声称自己只归还扎某木材原材料,不进行雕刻加工,扎某表示自己已经支付过雕刻费,双方争执不下,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通过承办人员进行释法明理,扎某与代某自愿达成和解,代某承诺于8月25日归还扎某雕刻完毕的木材。

强制执行,火速出击还木材

代某到期后并未履行,鉴于代某屡次不按期履行,迪庆中院执行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代某,告知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将面临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生活各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在法院准备对代某采取拘留措施时,代某当场表示愿意归还扎某雕刻完毕的木材。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扎某到场,扎某表示双方做生意后毕竟有一定交情,如果代某将雕刻好的木材全部归还,愿意放弃对代某采取拘留措施和违约金方面的诉求。迪庆中院执行警务团队立即对案情进行研判,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到桑那水库、仁安路、古城、建塘路四个木材加工点寻找木材,清点木材做到全程录音录像,经过干警们一天的努力,顺利取回雕刻完毕的大部分木材,整个执行过程做到了依法公正、程序规范。剩余尚未雕刻完毕的木材也在9月2日全部归还。至此,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申请人扎某收到全部雕刻好的木材后,难掩心中喜悦,被迪庆中院执行局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所打动,特地送来锦旗以示感谢。

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自古以来诚信都是人的立身之本,失信于人,将寸步难行。下一步,迪庆中院执行局将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深化党建工作“三抓三强三行动一守护”措施,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执行有力度更显温度,践行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使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迪庆中院
责任编辑:边玛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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