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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中院释法说理“庭后十分钟”——聚会饮酒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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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健  发布时间:2023-06-01 09:34:28 打印 字号: | |

今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更好地向人民群众宣传《民法典》,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迪庆中院民事审判庭用群众“身边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在“庭后十分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向诉讼当事人及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进行后答疑、现场释法说理,详细解释裁判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

 

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

也会乐极生悲

同桌饮酒

有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乃至死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并进行了调解......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因中秋节将至,工头刘某按照惯例邀约谢某、张某等工人前往某藏餐厅按照是否饮酒分为饮酒桌、饮料桌两桌进行聚餐。用餐期间,谢某、张某、王某等7人自愿选择就坐于饮酒桌并进行饮酒、吃饭。聚餐结束后,谢某首先离开,从餐厅二楼下楼时不慎从楼梯上跌落,导致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将谢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一周后,谢某经治疗无效死亡,谢某妻子及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头刘某、餐厅经营者赵某、同桌饮酒的张某、王某等6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审理过程】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经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谢某妻子及子女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合议庭立即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联系,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及经过,于2023年5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官释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活动,其本身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作为社会理性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也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劝阻及照顾、护送义务,尤其需要注意醉酒者有无明显异常的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则应将醉酒者送至其他成年同住家属处。因此,聚餐饮酒要适量,不能劝酒,如果有人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其他共同饮酒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提醒】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追究的是共饮人的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主要看共饮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四种情形:

1.过量劝酒:如果劝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劝酒者应当承担责任。

2.放纵饮酒:共同饮酒人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疾病、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但仍与之对饮或不履行劝阻义务,对其生命和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责任。

3.未尽照看义务:共同饮酒人发现饮酒者出现不良反应后,具有及时通知、及时救护、及时照看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饮酒者人身损害的,共同饮酒人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双方均无过错:如果共同饮酒人间没有恶意劝酒,也尽到了完全照看义务。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在考量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共饮者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来源:民庭
责任编辑:马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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